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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节药与被告张青松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节药,张青松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张节药,男,侗族,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俊洁,女,侗族,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松,男,侗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张节药与被告张青松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节药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节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节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节药承担。审 判 员  颜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