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庭松与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松,彭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李庭松,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彭爱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李庭松诉被告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5日,原告李庭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庭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庭松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