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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庭松与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松,彭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李庭松,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彭爱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李庭松诉被告彭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5日,原告李庭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庭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庭松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