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昰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深湖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865040-6。上诉人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1、上诉人与被诉人在前签订的报价单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约定并未被变更,对本案仍具约束力;2、原审法院违反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的立案审查制度,程序违法,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博罗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九江昰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博罗县三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博罗县龙溪镇深湖村,在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故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