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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程、毛浩燕、毛立振、黄美菊与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程,毛浩燕,毛立振,黄美菊,李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96号原告:刘程,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毛浩燕,女,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毛立振,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黄美菊,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李屯村。本院在审理刘程、毛洁燕、毛立振、黄美菊与李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程、毛洁燕、毛立振、黄美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的请求,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程、毛洁燕、毛立振、黄美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程、毛洁燕、毛立振、黄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程、毛洁燕、毛立振、黄美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