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静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678-1号原告刘国华被告静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静玉红丈夫曹雪松(已故)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力局关于曹雪松死亡发放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退款、企业年金等款项20万元予以冻结(已提存于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林翔律师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静玉红丈夫曹雪松(已故)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力局关于曹雪松死亡发放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退款、企业年金等款项20万元人民币(提存于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的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