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亨元与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153号刘亨元:你申请本院执行的与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