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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峄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峰,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系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峄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峄城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银行枣庄峄城支行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