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与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与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S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暂计至2014年4月15日的利息292,931.33元,及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各类利息;二、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到时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有权以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XXX弄XXX号、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在主债权3,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1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被告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等银行、房产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XXX弄XXX号、56号房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龙通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系我院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目前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S2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