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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东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东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县城东环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被告河南润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西三街交叉口国龙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李双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7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审 判 员  雷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