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号原昆明水泥厂老矿山足球场。法定代表人:周典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禹斌,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穿金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袁和荣。原告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昊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