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天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天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436号原告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与梅花大道之间龙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雪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天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法定代表人何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天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