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成与苏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苏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张成。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1号楼二层B区。法定代表人:肖成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苏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成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