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仁义与四川海宏星投资有限公司、李智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义,四川海宏星投资有限公司,李智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578号原告彭仁义。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洁,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海宏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萍,职务不详。被告李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仁义与被告四川海宏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智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仁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