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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芳与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朱芳。被执行人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芳与被执行人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