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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x、鲁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x,鲁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钱x,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秋渠乡钱小寨行政村小寨村128号。被执行人鲁x,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鲁x,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x贤、鲁x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鲁颂贤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4)郸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鲁x贤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