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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执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焦道华与王荣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道华,王荣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秦执字第0036号申请执行人焦道华,居民。被执行人王荣森,居民。申请执行人焦道华与被执行人王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荣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焦道华借款人民币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荣森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荣森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