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国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谷光先,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7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12.50元,由原告上海绿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