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正升与姚武、郭士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升,姚武,郭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44-1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升,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姚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郭士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胡正升与姚武、郭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