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付华、王小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付华,王小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592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扣新、孙雪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华,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勇,系付华丈夫。被告王小勇,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海燕诉被告付华、王小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宪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由赵莹担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原告王海燕到万寿路陕西恒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恒天华茂星座售楼部在被告付华处购买房屋,付华告知原告王小勇手上有好楼层房价格较低,但需支付1万元过户转让费。原告王海燕缴纳首付216171元人民币后(包含王小勇手中预交1万元预付款)向付华交付一万元转让过户费。原告的房价较高,请求陕西恒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房,公司查清退还原告216171元首付款,二被告谎称1万元好处费已交恒隆公司办过户,不能退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有万寿路恒天华茂星座房一套,内部价,将此房在网上出售,原告在网上看上了就与我联系,约定在公司见面谈价,后卖给了她,原告将定金1万元退给了我,房变更她名下,又给我1万元好处费,过了一年后,市面房价降了,她嫌房价高找公司又将房退了,现在我给她退还一万元好处费,这是我应得的,我不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付华、王小勇退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诉讼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