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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龙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印,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身份证号1427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夏县水头镇下晁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龙印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龙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故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张龙印以帮被害人芦爱丽之女王芦敏子在没有艺考合格证的情况下入学中央戏剧学院为由,分四次在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师范学院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芦爱丽人民币36.5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龙印以帮被害人梁亚男之子入学中国戏曲学院为由,在太原市迎泽区南江饭店门口骗取被害人梁亚男人民币14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芦爱丽陈述:2011年4月份,我通过同事高瑛认识了张龙印,张龙印答应帮我女儿办到中央戏剧学院上学,办理艺考合格证需要14万元,并说找了省招办的人。2011年6、7月份,在迎泽南街师范学院门口,我交给张龙印14万元。过了1个多月,张龙印让我再交6万元,说是把艺考合格证和文化课都过了,我在师范学院门口交给张龙印6万元。2011年11月底,我女儿上学的事情没有办成。张龙印答应第二年办成,并不增加任何费用。2012年5月份,我联系张龙印,他让我再交9万元,我女儿的文化课就保过。我在万柏林区茶城张庆利的商店里当着张庆利和高瑛的面将9万元交给张龙印,张龙印给我打了一张29万元的收据。过了几天之后,张龙印说他通过金峰的朋友杨总找孟广禄办事,还需要10万元。当时我朋友董鲜玲通过张龙印给孩子办上学,张龙印欠董鲜玲2.5万元,我同意帮张龙印还董鲜玲2.5万元。在南疆宾馆旁边的巷子里,我给了张龙印7.5万元。2012年7月19日,张龙印说今年办不成,2013年能办成。到了2013年,我一直催张龙印给孩子办上学,张龙印一直说在办。到了2013年3月27日,中国戏曲学院考试网上的录取名单没有我女儿。我要求见张龙印,让他解释一下,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4月份,我通过他人找到张龙印,他说可以退8万元,我没有同意。2、证人高瑛证言:2011年4月份,我向同事芦爱丽介绍张龙印给芦爱丽的孩子办上学的事情,芦爱丽和张龙印就直接联系了。到了2011年10月份一天,张龙印说芦爱丽的事情今年办不成,明年不用加钱继续办。芦爱丽同意。2012年4月份,张龙印说给芦爱丽的孩子办下中国戏曲学院的合格证。芦爱丽说名次靠后,没有入围。2012年5月份,芦爱丽、张龙印、我在万柏林茶城芦爱丽朋友的商店里谈孩子上学的事情,芦爱丽向他朋友借了9万元交给张龙印,因为之前芦爱丽给过张龙印钱,张龙印给芦爱丽打了29万元的收条,并在收条上写着保证上大学。2012年9月份,张龙印说芦爱丽孩子文化课差太大,今年办不成,芦爱丽让他继续办。2013年5月份,我和芦爱丽、梁亚南、马润忠到夏县水头镇下晁村找到张龙印,要求退钱,张龙印同意退给芦爱丽7、8万元。芦爱丽不同意。2012年,梁亚男孩子考大学,他通过我认识张龙印,让张龙印给他孩子办到北京的学校。过了几天,我和梁亚男到大营盘南江宾馆,梁亚男交给张龙印14万元,张龙印给梁亚男打了一张收条。后来梁亚男的孩子没有上了北京的学校,我就给张龙印打电话约他出来说这件事。张龙印以各种理由推脱。3、证人张庆利证言:2013年4月11日下午,芦爱丽让我开车带她到娄烦县医院找段天宝,让段天宝帮她找张龙印。因为张龙印给芦爱丽孩子办上学,但是拿了钱事情没办成。芦爱丽见了段天宝,我在楼下等着,他们谈话内容我不知道。4、证人段天宝证言:2013年前半年一天下午,芦爱丽到我办公室找我,说张龙印给她孩子办上学,但是拿了钱事情没有办,让我给张龙印打电话退钱。我当着芦爱丽的面给张龙印打电话,劝张龙印退钱。张龙印说他正找人办理,已经花了一部分钱,现在只能退10万,然后就挂了电话。5、证人董鲜玲证言:2011年我通过芦爱丽认识了张龙印,让他帮我孩子办上学的事情。2012年2月份,我让张龙印给我孩子办理艺考合格证,在南疆饭店给了张龙印2.5万元,到了6月份,合格证没有办下,我要求张龙印退钱,但是他不接电话。我就联系芦爱丽。芦爱丽说张龙印正向她要10万元,她同意替张龙印还我2.5万元。2012年8月2日,芦爱丽给了我2.5万元,我给她打了一张收条。6、被害人梁亚男陈述:2011年8月份,我经同事高瑛介绍认识张龙印。张龙印说能帮我孩子办理到中国戏曲学院上学,需要14万元。2012年1月15日,我和高瑛在大营盘南江饭店门口给了张龙印14万元,张龙印承诺办不成中国戏曲学院,钱全部退还,并写了一张收条。之后我联系张龙印,他总是说在办理过程中。到了2012年3月份,中国戏曲学院网上公示没有我家孩子。6月份高考完了,张龙印那里也没有消息。后来我孩子去山东德州学院上学。我给张龙印打过多次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5月31日,我和芦爱丽、高瑛、马润忠到夏县张龙印的村子找他,找到他家,但是没有找到本人。7、证人马润忠证言:2013年5月31日,我和芦爱丽、高瑛、梁亚男到夏县张龙印的村子找他,找到他家,但是没有找到本人。8、证人刘景余证言:中国戏曲学院纪委副书记,分管招生监察工作。2012年中国戏曲学院向一名叫王芦敏子的考生发过专业课合格证,王芦敏子通过专业考试,评分,由学院招生办按招生计划比例颁发。我们学院招生考试流程非常严谨规范,个人操作的几率太小,根据考试程序,某一、两个人操作不了这事情。9、被告人张龙印供述:2011年6、7月份,芦爱丽通过高瑛联系到我,芦爱丽的孩子没有艺考合格证,她让我帮忙给她孩子办上学。芦爱丽给了我10万元。我的朋友杨成全、郭老三在省招办打工,他们说没有艺考合格证不能办。我要给芦爱丽退钱,她让我拿着钱,再想想办法。我通过他人联系到北京的金峰,给了金峰8万元,让金峰办事,金峰给我打了收条,但是没有办成。金峰说可以退钱,也可以明年办合格证,需要三、四十万元。芦爱丽让她女儿补习一年,让我第二年继续办。2011年年底芦爱丽拿了几万元送到我家,我留了1万元,剩下的给了金峰。过了一段时间,芦爱丽约我到万柏林茶城她朋友的商店见面,高瑛也在,芦爱丽又给了我几万元。高瑛提出让我打个收条,我就连上前面两次收的钱打了一张34万元的收条。我说只能保证包合格证办下来。2012年3月份,芦爱丽孩子的艺考合格证办下来了。2012年7月份,芦爱丽孩子的文化课成绩没有达线。我和芦爱丽的爱人到北京找金峰帮忙,但是没有见到金峰,通过电话联系,金峰说今年不行,明年找孟广禄帮忙,芦爱丽同意。2013年3月份,芦爱丽孩子的艺考合格证没有办下来。我找了金峰,但是没有办成,金峰退给我10万元。一开始芦爱丽说办中央戏剧和中国戏曲的合格证都行,后来中央戏剧的不好办,就办成了中国戏曲学院的合格证了。芦爱丽一共给过三十多万。第一次十几万,我去北京给了金峰8万,2012年办下艺考合格证之后,金峰把8万元的条子撕了;第二次,我留了1万,剩下的给了金峰;第三次我留了2万,剩下的给了金峰;我留下的钱用于请客吃饭送礼及路费。我个人没有能力将芦爱丽的孩子办到中国戏曲学院或中央戏剧学院上学,只是靠朋友帮忙办合格证。10、抓获经过:2014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在山西省夏县水头镇西下晁村将被告人张龙印抓获。11、收条:2012年1月15日,张龙印收到梁军办学费用14万元,中国戏曲,办不成钱劝退。2012年5月12日,张龙印收到芦爱丽之女上学费用29万,保证上大学。2012年6月27日,张龙印收到敏子上学费用7.5万元。2012年8月2日,董鲜玲收到芦爱丽替张龙印退款2.5万元。12、金峰与张龙印之间往来字据复印件、快递邮包、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文检检验鉴定书: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多次前往金峰住址及其原工作单位找金峰,但未找到本人。被害人芦爱丽通过打听联系到金峰的朋友,通过其联系金峰,金峰拒绝见面,只把之前与张龙印给她打的条子邮寄回太原,后电话关系。2013年11月1日,金峰向芦爱丽邮寄相关文件。落款为金峰,2013年10月30日的字据:2013年1月26日,金峰将张龙印交付的王芦敏子办理中国戏曲学院费用7万元退给张龙印,张龙印将书写的7万元收条丢失,没有交回收条。落款为张龙印,2013年1月26日的收条:今收到金峰7万元(欠条丢失),如有此条作废。落款为金峰,2013年10月30日的字据:金峰在2013年4月1日将张龙印第二次交来的办理王芦敏子上中国戏曲学院费用5万元退给张龙印。落款为张龙印,2013年4月1日的收条:今收到金峰交来办理王芦敏子上中国戏曲学院费用,没有办成,费用全部退回。送检署期为2013年1月26日、2013年4月1日的二张“收条”上字迹与提供的张龙印样本字迹系同一人所写。13、中国戏曲学院2012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2012年3月,王芦敏子专业考试合格。14、张龙印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15、张龙印、金峰、杨耐亮、孟广禄户籍证明。16、张龙印入所体检表。17、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区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补侦阶段,侦查人员到北京、天津多地调查,未找到金峰、杨总。18、证人孟广禄证言:我不认识金峰、杨耐亮。2012年至2013年之间,没有人找我给山西太原王芦敏子办理上中国戏曲学院的事情。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上学的事情,骗取被害人芦爱丽、梁亚男钱款共计50.5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辩称其没有诈骗。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收条证实,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学的事情,仍分别收取被害人芦爱丽36.5万元、梁亚男14万元,并向二位被害人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为受害人孩子办理上学的事情,在被害人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多次推脱不还。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前承诺退还的数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其向金峰支付的钱款数额不属于诈骗数额。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金峰将张龙印送交办理王芦敏子上学费用全部退还给张龙印,在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芦爱丽协商退款未果,被告人没有实际向被害人芦爱丽退款。故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故判决,被告人张龙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五十万五千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张龙印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诈骗”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龙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芦爱丽、梁亚男的信任由此骗取钱款共计50.5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所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收条、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上诉人张龙印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学的事情,也没有能力通过他人办理上学的事情,并向二位被害人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为受害人孩子办理上学的事情,分别收取被害人芦爱丽36.5万元、梁亚男14万元,在无法办理孩子上学后,在被害人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多次以自己有跑腿费和已将钱款交给他人办事而拒不还。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如灏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