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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且经常夜不归宿,喝酒成瘾。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原告遂于2015年3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日常生活中,双方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没有殴打原告。原告陈述其夜不归宿亦不属实,因其从事的工作为夜班出租车,故晚上不能回家。双方矛盾主要是缺乏沟通和经济纠纷,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成立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结婚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经质证认为属实。被告对其主张成立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被告无异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原告遂离家独自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其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主要矛盾在于缺乏沟通所致。原、被告均系再婚,其更应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夫妻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沟通,才能建立起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共同努力,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为了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