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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罚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发先申请执行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许法执罚字1号被罚款人: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本院在执行黄发先申请执行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告知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2013、2014年度的账务收支情况告知我院。2015年4月8日,本院再次函告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要求其将北京佳成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学院的受益资金事宜以及该学院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来的账务收支情况书面告知我院。但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拒不配合我院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罚款80万元,限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