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琳与武汉思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本院对原告肖琳与被告武汉思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中上数第八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2.5元,由原告肖琳负担12134.5元,由被告武汉思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有误,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2.5元,由原告肖琳负担16634.5元,由被告武汉思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现予以补正。代理审判员李晓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