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执字第1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莉与单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单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140-13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单志峰,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单志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志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单志锋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帐户1791559980100167361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