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华隆青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华隆青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华隆青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拐棍李屯。法定代表人郝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琦,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华隆青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王琦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37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已给付1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区南岗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