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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0066-3。法定代表人秦光华,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168-X,联系电话1399661****。法定代表人万大华,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执法处字(2014)第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09年9月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忠县忠州镇州屏中路11号开发建设万华.尚城铭都,2011年5月竣工,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忠县建设委员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D2009035),其审批建设规模43170.84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忠县房产测量所《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万华.尚城铭都总建筑面积43957.02平方米,超建面积786.18平方米的违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忠执法处字(2014)第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1、限30日内改正;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55734.66元(大写:伍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陆角陆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处罚款55734.66元(大写:伍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陆角陆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忠执法处字(2014)第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忠执法处字(2014)第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5734.66元(大写:伍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陆角陆分)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36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