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2012)001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款156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任某某实际上并不在王庄乡岭头村5组居住,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也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址。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以及车辆管理所、房管所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2012)澄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证据,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