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彭某,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026。委托代理人孟阳,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居民身份证号码:×××5018。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因被关押广东省江门监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珠海相识,于××××年××月××日在云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婚生子陈某乙,现年2岁左右。婚后原告彭某和被告陈某甲、被告父母一起在珠海生活、居住,夫妻感情一般。自结婚以来,陈某甲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喜欢赌博、打牌,也怠于寻找工作养家糊口,全靠向其父母伸手要钱过日子、生活。陈某甲每天回家很晚,原、被告双方缺乏夫妻间基本的交流和沟通。陈某甲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经常欺骗原告,说在外面干活找工作,实则在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甲婚前受过刑事处罚亦从未告知彭某。原、被告双方已缺乏夫妻间的基本信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甲于2013年7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枸留,彭某方知陈某甲再次欺骗了自己,一直隐瞒在外面的真实行踪,彭某已对陈某甲失望。婚生子陈某乙出生后,陈某甲仍无悔改之意,长期在外,疏于对孩子的照料和抚养,缺乏作为一名丈夫、父亲对家庭应有的责任感。陈某甲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彭某决意与陈某甲离婚。陈某乙出生后由彭某亲自抚养到一岁半,后一直由陈某甲的父母照料和看管,陈某乙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另外,祖父母有抚养陈某乙的意愿,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陈某甲照顾孙子,故陈某乙的抚养权归陈某甲,暂由陈某甲父母抚养更为适宜。彭某若不直接抚养陈某乙,并不丧失对陈某乙的探视权,有权看望陈某乙,亦有权将陈某乙短暂接回共同生活,陈某甲及祖父母不得拒绝和阻碍,且应保证彭某每月探视陈某乙的次数不少于一次。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不需要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乙归被告抚养;3.原告拥有对婚生子陈某乙的探视权,允许原告每月探望陈某乙的次数不少于一次。原告彭某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原告居住证、暂住证明;3.信封、判决书;4.结婚证;5.出生医学证明。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云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原告彭某陈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被告陈某甲婚后没有正式工作,在外赌博、抢劫,夫妻之间缺乏信任,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陈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彭某自述是初中毕业学历,之前在工厂做普工,月收入约3000元,现暂时没有工作。儿子陈某乙随祖父母(现在珠海市务工)生活。彭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本意是同意儿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继续随祖父母生活。但如法院认为陈某甲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将儿子判由彭某抚养,则其不需要陈某甲支付抚养费,由其与陈某甲父母协商今后陈某乙实际随谁生活。陈某甲服刑完毕后,彭某同意就是否变更抚养关系与陈某甲另行协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现陈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彭某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陈某甲还在服刑期,目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及直接抚养儿子,陈某乙应由彭某抚养。彭某在庭审中表示不向陈某甲主张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彭某应善尽监护职责和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儿子陈某乙身心健康成长。陈某甲服刑完毕后,双方如需变更抚养关系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乙暂由原告彭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