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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振吉与付合才、杨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吉,付合才,杨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付合才,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杨微,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方兴小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马振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合才、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振吉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付合才、杨微尚欠人民币484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季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