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公安县人民医院与杨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人民医院,杨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蒋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该院工作人员。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杨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波已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诗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