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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调确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其他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57号申请人:闫继亮,居民。申请人:刘玉泉,居民。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车挺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闫继亮赔偿刘玉泉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315元,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5315元。2、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闫继亮与申请人刘玉泉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传宝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