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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韩德生���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韩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存良,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韩德生。本院作出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返还申请人人民币本金30954元及利息2558.72元合计33512.72元;2、另交执行费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韩德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银行账户(04×××04)的存款3360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