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韩德生���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韩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存良,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韩德生。本院作出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返还申请人人民币本金30954元及利息2558.72元合计33512.72元;2、另交执行费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韩德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银行账户(04×××04)的存款3360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