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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6782号原告倪某,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佐某,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日本国人,原住日本,现住址不详。原告倪某与被告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7月18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不久,被告即返回日本国,从此双方就失去联系,致使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与被告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7月18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不久,被告即返回日本国,从此双方失去联系,致使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告倪某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以及原告倪某陈述为证,被告也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福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原告倪某与被告佐某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失去联系,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予以准许。被告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倪某与被告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王海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