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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特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蔡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巴州刑特医字第1号申请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蔡某某,女,1958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汉族,文盲,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被释放。现在巴中市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55年,汉族,文盲,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系被申请人蔡某某之丈夫。指定诉讼代理人张晋侨,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强制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蔡某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指定诉讼代理人张晋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4年12月16日1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蔡某某使用斧头,在自家住宅院坝内将郁某某杀害。经法医鉴定,郁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2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蔡某某进行了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经鉴定: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12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鉴定聘请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采血记录单,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蔡某某的供述,证人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蔡某某的病历资料,户籍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提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申请无异议。被申请人蔡某某的指定诉讼代理人张晋侨对公诉机关的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蔡某某使用斧头,在自家住宅院坝内将郁某某杀害。经法医鉴定,郁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2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蔡某某进行了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经鉴定: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12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合议庭成员会见了被申请人蔡某某,听取了其主治医生陈彦君对治疗情况的介绍。了解到被申请人蔡某某系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时病情较重,经过治疗有所缓解,但基本不可能痊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鉴定聘请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12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对郁某某肝组织检验,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5、采血记录单、DNA鉴定书,证实在所送检的蔡某某家院坝边条石上距条石南端44cm处可疑血迹、院坝边条石上距条石南端75cm处可疑血迹、二楼北侧西房进门旁胶鞋上斧头、蔡某某右手食指指背血迹、蔡某某左手食指中指指背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郁某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79×1018。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郁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7、蔡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怎么得害病,我没有病,我不管哪个我都不认识,吃完晚饭后没有出门,没有去院子,今天没有用斧头,这几天在喂猪,过两天就上山砍柴。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天快黑时,社长陈某乙给其打电话,说郁某某被蔡疯子砍死在院坝里。其赶到现场时郁某某已经死了,听张某某他们说郁某某是被蔡某某用斧头砍死的。蔡疯子的名字叫蔡某某,她患有精神病,平时都是疯疯癫癫的,所以我们都叫她“蔡疯子”,她丈夫叫张某某。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蔡某某是夫妻。她跟我结婚之前已经嫁过一次人,嫁过去后得了疯病。1991年我跟蔡某某结了婚,蔡某某经常犯病,她一犯病就到处乱跑。十几年前,我们把蔡某某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疗了一段时间,当时看起来已经治好了,后来因为没有按时吃药,蔡某某的病又犯了,然后她就这样断断续续发病至今。2014年12月16日下午,天擦黑的时候我干完活回到家,因为那几天她在发病,天天都说要打我,我平时也在防备她,我专门把家里的锄头藏起来了的,但是忘记把斧头藏起来。当天晚上我到我二姐家去吃饭,陈某乙的老婆杨翠华就来喊我,说蔡疯子在家里打郁表婶。我到家后看见我嫂子郁某某倒在我家院坝上,人已经死了。我发现放在我卧室旁边那间屋门口的一把斧头不见了,后来警察来了将蔡某某控制后带到楼下,警察在我家里找出那把斧头,当时斧头上还有很多血。1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18时30分许,我们社队长的老婆杨翠华对我说,疯子蔡某某在打郁嫂嫂,我到现场后发现郁某某躺在蔡某某院坝边。七、八年前蔡某某得了精神病,发病时在巴中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便回到家中,当时回来的时候精神是正常的,过了一段时间又发了。蔡某某每个月都发病,不正常时候就自言自语到处骂,破坏周围的庄稼。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傍晚,我突然听到张某某房子那边有人在吼“打死人了”,我一听是郁某某的声音,我猜测是蔡某某在整她,因为最近她在犯病。蔡某某近十年来就经常犯病,一犯病就到处跑,到处乱骂人,我听郁某某说,蔡某某发疯的时候还说要把她打死。蔡某某基本上好转后一个月左右又发病。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6点半左右,我母亲刘某某说下面张某某家里整得叽啦哇的叫唤,肯定是蔡疯子在打你郁表婶,叫我快去看看,于是我就从我家朝张某某家跑去,离他家还有10米左右的距离时我就看到张某某的老婆蔡某某从她家院坝飞快地朝她屋里跑进去,我走近一看就发现是郁某某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她嘴角、耳后等地方都有很长很深的口子,还在流血,我估计她已经死了。二十年前左右蔡某某嫁到我们村上的时候,我们就发现她精神不正常,经常无缘无故的骂人,说话也不晓得天南海北说的啥子,反正基本上每个月她都要疯一段时间。前几年张某某将蔡某某送到巴中精神病院治疗过一段时间,我们村上的人一般都是把蔡某某喊的“蔡疯子”。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蔡某某与她关在同监舍。自从她被关进来后,我就发现她生活不能自理,她每天饭也不知道吃,脸也不洗。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在监舍里自言自语,东拉西扯的,不知道说的什么意思,经常一边说话一边傻笑。她晚上也不睡觉。在监舍里跑圈圈,边跑边唱歌。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蔡某某被关押在我们监舍后,我发现她不是一个正常的人,她平时也不跟我们同监舍的人聊天,我们主动找她说话,她经常都是答非所问。蔡某某经常把监舍里的鞋子、衣服这些东西往厕所里扔,把厕所都堵住了。她进来后一直很亢奋,白天晚上都很少睡觉,晚上我们监舍其他人睡觉后,她还在唱歌。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对作案工具斧头进行辨认情况。16、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蔡某某的情况。17、调取证据通知书、蔡某某的病历资料,证实蔡某某曾患精神病住院情况。18、户籍信息,证实蔡某某、郁某某的身份情况。19、物证斧头一把,经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辨认,此斧头就是蔡某某杀害郁某某的那把斧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12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但现在仍不稳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某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萍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