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义荣、尚娟梅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荣,尚娟梅,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王义荣(又名王荣)。原告尚娟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燕飞,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密,郭青,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义荣、尚娟梅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曹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恒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荣、尚娟梅、被告曹村三组之委托代理人李密、被告曹村之法定代表人宋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他们系被告村组的双女户家庭,被告拒绝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奖励1500元,现诉请分得该1500元奖励款并赔偿误工费800元。被告曹村三组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但辩称组上群众不同意给,分配方案规定不同意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曹村辩称曹村三组租地款分配,村上未干涉未参与,也与村上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义荣、尚娟梅系曹村三组的村民,2001年12月26日结婚,婚生两女,2010年4月12日原告尚娟梅进行了节育手术。2011年曹村三组将其所有的老小学场地出租。2015年3-4月曹村三组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会议决议1、按现有人口分配2、走失人口在两年中队上见人后给予补发3、分钱时间定为2月15日-3月20日间的实际人口4、双女户、独生子女户不享受分配奖励。依据会议决议,被告曹村三组拒绝给原告分配租地款奖励1500元。因分配奖励问题未解决,原告拒领被告曹村三组给每位村民分配的租地款3000元,要求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解决纠纷。2015年4月28日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答复,宣布王根生、王义荣等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共八户的集体财产分配问题协调处理无果,通知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解决。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但未提交误工费用的相关证据。被告曹村三组承认原告系双女户家庭和每位村民可分的租地款数额,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曹村坚持其辩称理由,各方意见不一,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籍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会议记录、街办书面意见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系双女户家庭,采取节育措施后不再生育,响应计划生育的国策,理应享受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优惠条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分别增加一个人份、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得租地款奖励1500元一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索要误工费一节,依据不足,加之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曹村三组辩称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被告曹村村民委员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曹村三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义荣、尚娟梅租地款奖励人民币15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王义荣、尚娟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抒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