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新锋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乙(现随我生活),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成婚仓促,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音,很长时间双方未培养起夫妻感情;并于2013年5月份,被告无故离家不归,多次联系,被告拒不回家。我和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离婚,抚养女儿,被告负担抚养费,返还借款。被告王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导致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并且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孙某甲应珍惜家庭,不应动辄就起诉离婚,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孙某甲称其与被告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