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铭坤汽车部件厂、邵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铭坤汽车部件厂,邵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西下高庄村薛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魏传友,董事长。被告淄博铭坤汽车部件厂,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法定代表人郭连成。被告邵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铭坤汽车部件厂、邵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方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