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胜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