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