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奥苑业主委员会与代朝刚、周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奥苑业主委员会,代朝刚,周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奥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回龙路7号。法定代表人樊万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朝刚,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开英,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奥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奥苑业委会)与被告代朝刚、周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6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龙奥苑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樊万瑟及委托代理人万廷秀,被告代朝刚、周开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龙奥苑业委会诉称,被告居住在九龙奥苑小区6-2号,住房面积80平方米,按合法收取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平米1元计算,每月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80元,被告从2014年7月起到2015年4月共10个月已拖欠应缴纳物管费800元,按拖欠的物管费按月计算应缴纳滞纳金共259.2元。被告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应缴纳二次加压水费164元,按月计算滞纳金共113.3元。上述二笔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无理拒不缴纳。为此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上述物管费800元及滞纳金259.2元,二次加压水费164元及滞纳金113.3元,共计133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代朝刚、周开英辩称,因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比如消防通道堵塞、摄像头随意调整、化粪池清掏未通过全体业主签字等,以及业委会收支账目不对外公布,所以被告拒缴物管费等。对物管费的计算及拖欠时间没有意见,对二次加压水费因被告家在6楼不应缴纳,对滞纳金的计算认为过高同时也不应缴纳。经审理查明,被告代朝刚、周开英系夫妻关系,亦系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回龙路7号九龙奥苑小区6-2号的业主,实际入住该小区为2009年年初。2009年12月25日,九龙奥苑小区多数业主在当时的业委会主任王小林主持下,召开了会议主题为物管费的收支的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本次会议主题是有关物管费的收支问题,本着“实收实支”的原则进行,经业主讨论的讨论结果:⑴为了方便收取,大套按120元/月收取,小套按80元/月收取,另每户收取8元/月用于小区路灯、花园用水、厕所用水开支。⑵以后视收支具体情况可增减费用:如果收多了可以少收或免收1月物管,如果物价上涨导致少收了可以业主讨论适当增加。⑶收支项目明细每月公布上墙。其后,九龙奥苑小区按此约定实际履行,并由业委会实际收支管理,被告在2014年6月前和2013年9月前对物管费和二次加压水费亦实际缴纳。2015年3月20日,九龙奥苑小区再次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了以樊万瑟为主任的新一届业委会,2015年4月9日,綦江区文龙街道以文件对该选举结果进行了通告。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九龙奥苑业委会举示二次供水管理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收取被告二次供水加压水费的合理及合法性,同时举示被告入住后持续实际缴纳物管费等的收据,原、被告对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家实际用水为205吨没有意见。原告陈述对违约金的计算系自行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并举示业主公约予以证明。被告亦举示九龙奥苑业委会的开支记录及物管借贷明细凭证表,认为原告开支随意且在账目公示上只有支而无进帐纪录,明确表示原告什么时间把帐清楚公示什么时间就缴纳物管费。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继续举示重庆市渝綦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电费发票等证据用于证明二次加压水费收取的合法性,被告对收取二次供水加压水费无异议,但是仍坚持原告在把帐清楚公示之前其不缴纳物管费的观点。原告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前述事实,有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文件,会议记录,二次供水管理协议,收据,九龙奥苑业委会的开支记录及物管借贷明细凭证表,重庆市渝綦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电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从本案看,九龙奥苑小区从2009年起由业委会自行在进行管理并制定了管理规约,该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代朝刚、周开英作为九龙奥苑小区业主之一,在长期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且二被告对物管费的计算及拖欠金额没有意见,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确认被告代朝刚、周开英自2014年7月起到2015年4月拖欠物管费800元,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拖欠二次加压水费164元,以上合计964元,对原告此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放弃对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因原告未将帐目公示清楚即不缴物管费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相应法律及双方的约定对其辩称予以支持,对被告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另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远亲不如近邻,原、被告在同一小区,均有权利和义务管理服务所居住的小区,被告以相关理由不缴物管费,不仅会影响小区管理,同时对绝大多数缴费业主亦不公平。同时原告亦应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在管理中注意开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收支应及时公示,体现公平公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朝刚、周开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奥苑业主委员会物管费和二次加压水费共计964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朝刚、周开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代朝刚、周开英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留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