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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三民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亢德军诉张书军、王力、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德军,张书军,王力,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三民初字第00114-1号原告亢德军。被告张书军。被告王力。系张书军之妻。被告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德军诉被告张书军、王力、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德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张书军、王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中心村六组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604**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亢德军自愿以其所有的一辆牌号为鄂FGJ3**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书军、王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中心村六组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604**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亢德军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FGJ3**的小型越野客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