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付强、梁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付强,居民。被执行人梁丽,居民。被执行人杨开功,农民。被执行人袁莲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开功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