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与钱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钱绪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梦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荣,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绪生,居民。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县分公司诉被告钱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