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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秋群与陈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何秋群,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炎钦,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秋群与被告陈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秋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何秋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池若冉主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