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国庆、王卫方犯盗窃罪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王卫方,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庆,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卫方,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农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犯盗窃罪,被告人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江、书记员杨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伙同张某德、孟某峰(均另案处理)预谋扒车盗窃。同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伙同张某德、孟某峰驾驶小货车至省道338线郓鄄公路,被告人王卫方驾车尾随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被告人李国庆和孟某峰趁机攀上大货车,割破防护帆布,将大货车运输的假发制品86箱窃走。后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等人连夜将车开至曹县仵楼乡仵楼行政村户场村被告人郝某处,被告人郝某将盗窃物品存放于家中。后又帮助被告人李国庆等人将所盗物品(假发制品63箱)转移至曹县安蔡楼镇高庙村高亮家中藏匿。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64箱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假发制品价值人民币2691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郝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伙同张某德、孟某峰预谋扒车盗窃。同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伙同张某德、孟某峰驾驶小货车至省道338线郓鄄公路刘庄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高栏货车,被告人王卫方驾车尾随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被告人李国庆和孟某峰趁机攀上大货车,割破防护帆布,将大货车运输的假发制品86箱窃走。后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等人连夜将车开至曹县仵楼乡仵楼行政村户场村被告人郝某处,被告人郝某将盗窃物品存放于家中。后又帮助被告人李国庆等人将所盗物品(假发制品63箱)转移至曹县安蔡楼镇高庙村高亮家中藏匿。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64箱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假发制品价值人民币269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国庆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郝某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郓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2时许,郓城县公安局接被害人张某报警称其货车所载物品被盗,接警后,郓城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在市局技侦支队支持下,于同年10月22日晚分别将李国庆、王卫方、郝某抓获。经审讯,李国庆、王卫方、郝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郓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实郓城县公安局对王某藏匿赃物的地点进行搜查的情况。(4)郓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郓城县公安局扣押的被盗假发制品64箱发还被害人。(5)浙江省乔司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国庆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高某证言。证实李国庆和其儿子是同学。2014年8月份一天,李国庆和一个男青年开着一辆四轮货车拉了几十个纸箱子,里面装的是假发,临时放在其家东屋内,同年10月份一天傍晚,李国庆的妻子和另外一个人把假发拉走了。(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丈夫李国庆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河南商丘的孟某峰夫妇找到其商量处置被盗物品的事,其和孟某峰夫妇开着两辆三轮车到了高某家中,将假发制品拉到了李国庆姨夫邻居一个空院里。(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7日22时许,其驾驶大货车在鄄城装了假发制品到青岛市黄岛港口送货,其开车沿郓鄄公路行驶到郓城县随官屯高速路口时,发现货车上的帆布破了,车上的物品被盗了一部分,其就电话报警了,由于赶货物船期,其就先开车到青岛去送货,交付货物后,发现被盗假发制品86箱,总价值259555元。(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李国庆、王卫方、张某德、孟某峰共谋扒车盗窃,并进行了分工,同月一天晚上,四人驾驶小货车在郓鄄公路刘庄桥头寻找作案目标,12时许,发现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高栏货车,王卫方驾驶小货车跟上去,李国庆和孟某峰爬上大货车,划破帆布,往小货车上卸箱子,张某德在小货车上接货,中间掉了两箱,盗走货物84箱,四人连夜将盗取的假发制品拉到曹县仵楼郝某家中,后来每人分了21箱。张某德将其分的假发制品拉走了,剩余的假发制品在郝某的帮助下送到了李国庆一个同学家里。(2)被告人郝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四五时许,李国庆、王卫方、张某德、孟某峰四人开着两辆车到其家中,说是把他们偷的假发制品放其家里,其带领他们将偷的假发放在其父母的院里,过了二三天,他们四人又到其家里,因为他们内部闹矛盾,就把货物分了,张某德分的货物拉走了,其和李国庆将剩余的货物拉到了李国庆的一个同学家里存放去了。(五)鉴定结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取的86箱假发制品价值为人民币269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等人窝藏、转移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庆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卫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李国庆、王卫方将盗窃的假发制品22箱退赔被害人张士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晁岳强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雪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