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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许安军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安军,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许安军,女。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许安军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安军申请执行(2015)开江公证字第17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安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许安军撤销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