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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9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戴×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955号申请人戴1,女,2011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刘(兼申请人戴1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戴2,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申请人史,女,1947年9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戴1、刘、戴2、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1、刘、戴2、史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永前调字第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坐落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一区号楼层单元号(建筑面积124.07平方米,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一套归刘所有,戴2、史协助刘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刘和与戴3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戴1。刘和与戴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戴3,坐落为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一区号楼层单元。2014年6月8日戴3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刘、戴1、戴2(戴3之父)、史(戴3之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永前调字第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