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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晓雄与李伟成、骆益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晓雄,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朱晓雄。被执行人李伟成。被执行人骆益生。被执行人朱兴平。原告朱晓雄与被告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雄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雄未实现债权3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4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 航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事由:执行决定书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执行局发文:(2015)东执民字第1459-1号2015年6月5日封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雄与被执行人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东执民字第145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雄与被执行人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伟成、骆益生、朱兴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