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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赖世和、赖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强,赖世和,赖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赖世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赖铭雄,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志强与被执行人赖世和、赖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世和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2号802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赖铭雄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22号地下一层861号车位已有多起案件查封,现正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赖世和名下的闽DR65**号、闽D708**号车辆及赖铭雄名下的闽D519**号车辆已有多起案件查封,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两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强的债权563876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