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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张扬周、吕启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周,吕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扬周,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吕启斌,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启斌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启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启斌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扬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启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吕启斌的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张扬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启斌尚欠申请人张扬周本金8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张扬周发现被执行人吕启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格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林 搜索“”